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原系某建材公司业务经理。2023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间,王某所在的公司为获取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建材供应资格,向多家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行贿,累计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王某负责对接客户、安排送款等事宜。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王某被刑事拘留。王某辩称其系受公司老板指使,为完成业绩指标而从事行贿活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介入后,对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主观故意进行了研究。
第一,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问题。赵律师通过调取公司的组织架构、老板的指示记录及业务记录,证明王某虽系业务经理,但行贿决策、资金审批均由老板赵某掌控。王某仅负责执行,按照赵某的要求对接客户,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关于行贿数额的准确认定。赵律师对指控的170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部分款项系合法的质量保证金,不应计入行贿数额。赵律师通过调取合同和收据,证明其中500万元为合法保证金,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协助王某主动交代了公司老板赵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据此将赵某抓获,构成立功。赵律师还促成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协助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认定行贿数额为1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鉴于王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从犯认定和立功情节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还原职务层级和指示关系,成功为王某摘掉了“主犯”的标签,使量刑从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同时,通过立功情节进一步降低了量刑,体现了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精细化辩护能力。赵飞全律师的联系方式:1860109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