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28岁,北京某科技公司程序员。2025年3月,赵某在酒吧聚会时,向其同事钱某声称“吸一口这种电子烟可以提神醒脑,工作更有效率”,并主动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递给钱某吸食。钱某吸食后出现头晕、呕吐等不良反应,被送医治疗。公安机关经调查,以赵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经查,赵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表示悔罪。公诉机关以赵某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知名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 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赵某,详细了解案情。赵飞全律师认为,赵某虽实施了引诱行为,但其情节相对较轻:一是赵某系酒后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二是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三是赵某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无社会危险性。赵飞全律师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赵某可能判处刑罚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等角度论证,成功为赵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宽处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赵某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一是自首情节。赵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认罪认罚。赵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初犯、偶犯。赵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工作表现良好。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赵某引诱行为仅一次,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真诚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地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实战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宽、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全流程”精细化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最佳结果。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件中,律师应重点挖掘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