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化名)经营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因项目研发周期长、资金回笼慢,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前期向亲友及员工筹集的3000万元款项。公安机关以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若罪名成立,陈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介入后首先确立了“去罪化”的辩护策略,核心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赵飞全律师详细梳理了公司账目,发现所有募集资金均用于购买设备、支付研发人员工资及厂房建设,无任何个人挥霍、隐匿资产或携款潜逃的行为。擅长集资诈骗罪的律师赵飞全指出,陈某的违约系市场风险导致的“经营失败”,而非主观恶意的“诈骗”。根据司法解释,不能仅因无法还款就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飞全律师提交了完整的项目立项书、采购合同及资金流向图,有力证明了资金的真实用途。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性质转为民事纠纷。
四、案例评析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至民事借贷纠纷的关键。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扎实的证据还原了商业真相,避免了将经济纠纷刑事化。本案启示,擅长集资诈骗罪的律师必须深入企业运营细节,用客观资金流向粉碎主观恶意的推定,为当事人守住自由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