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张某(男,32岁)经营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热门影视作品在线观看服务,通过植入广告获利。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其传播影视作品达80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30余万元,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被羁押于某市看守所,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峻刑罚。
张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
作品数量核减:赵律师仔细梳理了鉴定报告,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800余部作品中,有200余部属于“不完整视频片段”或“重复计算”。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传播侵权作品数量的最小统计单位应为一部电影或一集电视剧,不完整的视频片段应予扣除。赵律师据此申请重新鉴定,成功核减至580部。
非法经营数额异议:赵律师指出,网站收入中包含合法软件推广收入,与侵权作品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部分应予剔除,最终核减非法经营数额至18万元。
量刑情节挖掘:赵律师协助张某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积极取得部分著作权人谅解,并提交了张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作品数量核减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结合最新司法解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认定张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未达“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罪怎么判? 专业的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赵飞全用本案给出了答案:量刑的关键在于作品数量的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合法剥离以及从轻情节的综合运用。对于信息网络传播类侵权案件,作品数量的认定标准(完整作品vs.片段)是核心辩点,也是争取缓刑的关键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