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陈某,男,28岁,公司职员。2025年9月,陈某与同事在聚餐时发生口角,相互推搡,陈某甩手时碰到对方脸部,致对方脸部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标准,属于轻微伤。但公安机关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陈某。家属紧急委托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会见陈某后,立即调取鉴定意见书,确认伤情为轻微伤。赵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为构成要件,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同时,赵律师调取监控录像,证实陈某系在推搡中无意碰到,无伤害故意。赵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9
公安机关采纳赵律师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释放陈某。
“轻微伤不构罪”是故意伤害罪最根本的出罪理由。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可能将轻微伤案件刑事立案,此时应迅速提交不构罪法律意见,申请撤销案件。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依据“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法定不起诉。本案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固定伤情鉴定、还原行为性质,避免案件错误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