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赣 XXX 刑初 216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至 5 月,被告人苏某受他人邀请,在网络赌博群内负责收发红包、记账、维持秩序。该群组以抢红包猜尾数方式牟利,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罪范畴。经查,涉案赌资累计 320 余万元,苏某未参与策划、分红,仅领取固定工资。案发后苏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家属委托开设赌场罪律师赵律师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律师作为专业开设赌场罪律师,重点围绕开设赌场罪从犯展开辩护:
苏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辅助劳务,不参与决策、分红、管理,地位低、作用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涉案赌资数额虽较大,但苏某个人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
系初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符合开设赌场罪缓刑适用条件;
结合轻罪刑事政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苏某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赵飞全律师案件分析
本案是典型开设赌场罪从犯缓刑案例。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重点打击组织者、经营者、大股东。对于打工、打杂、辅助人员,只要认定从犯,再叠加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缓刑概率非常高。开设赌场罪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首要任务就是区分主从犯,从地位、作用、获利三方面切入,大幅降低量刑起点,这是实现缓刑最关键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