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经理。2024年,孙某与周某存在业务往来,周某累计拖欠货款58万元。多次催讨无果后,孙某将周某约至办公室协商,因周某态度恶劣,孙某一时激愤,将办公室门反锁,要求周某必须给出还款计划,约2小时后周某报警。经查,孙某与周某的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但部分款项无书面合同。
北京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将辩护重点放在“债务真实性”的证明上。赵律师指导孙某家属全面梳理业务往来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收货确认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58万元欠款真实存在。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系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与无缘无故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有本质区别:第一,孙某主观上为追索合法债务,无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拘禁时间较短,仅2小时;第三,无任何殴打、侮辱情节;第四,孙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赵律师还提交了周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
作为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律师,赵律师还援引司法解释关于“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请求法庭对孙某从轻处罚。
2025年5月,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债务真实存在、犯罪情节较轻、取得谅解等因素,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债务的真实性。赵飞全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成功向法庭呈现了案件的特殊背景,为客户争取到缓刑结果。这充分体现了知名非法拘禁罪律师在挖掘有利情节、组织辩护证据方面的专业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