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北京市某民营医院消化科主任。2024年,某医药公司经理古某某按照消化科整体开药量,每月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学术推广费”共计32万元。李某将其中大部分款项用于科室聚餐、业务进修等活动。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李某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其个人收受贿赂。
北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后,立即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
调取关键证据:全面梳理古某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古某某明确表示款项是“维护科室关系”,而非针对李某个人。
梳理资金去向:整理李某使用款项的全部凭证,证明21.6万元用于科室集体活动,仅个人留存少量款项。
论证单位行为属性: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本质是科室作为“单位”收受财物,李某作为科室负责人代为接收,且利益归属于科室,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个人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
作为深耕职务犯罪律师领域的专业辩护人,赵飞全律师还走访了医院管理层,调取医院药品采购制度文件,证明该医药公司系医院唯一消化类药品供应商,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指控基础。
2025年2月13日,某区检察院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界限模糊案件。赵飞全律师凭借非公受贿律师的敏锐洞察力,抓住“利益归属”这一核心要素,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成功将看似“个人账户收钱”的行为还原为“单位集体行为”,为客户争取到无罪结果。此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证据挖掘和法律适用上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