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区分——抢劫罪刑事律师争取从犯认定

2026-03-04

案号:苏园检刑诉〔2026〕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陈某(化名)受邀参与一起抢劫便利店案件。陈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接送,未进入店内,未实施暴力。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抢劫罪刑事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重点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辩护。他指出:陈某仅负责驾驶摩托车,未参与策划、未进入现场、未实施暴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赵律师还强调,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未参与分赃,获利极少。抢劫罪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作案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陈某仅负责接送,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作为抢劫罪专业律师,赵律师还提交了陈某的平时表现证明、社区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评析

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最终刑罚。赵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认定和较轻刑罚,体现了专业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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