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孙某(化名)持刀拦截路人李某,要求其交出财物。李某大声呼救,孙某惊慌逃离现场,未劫得任何财物。公安机关以抢劫罪(未遂)移送审查起诉。
抢劫罪专业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重点从犯罪未遂角度展开辩护。他指出: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律师还强调,孙某的暴力程度有限,未造成被害人任何身体伤害;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抢劫罪的认定需要综合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客体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孙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未实际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
作为抢劫罪刑事律师,赵律师还提交了孙某的平时表现证明、社区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具备帮教条件。
法院采纳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犯抢劫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抢劫未遂案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律师通过准确把握未遂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刑罚,体现了专业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