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陈某(化名)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控制的“国盈系”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的64.8%(约49.76亿元)用于“募新还旧”,实际投向股权、股票等经营性领域的资金不足4.2%,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6
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他深入研究私募基金“募新还旧”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制定了“资金用途+项目真实+危机处置”的穿透式辩护策略。-6
第一,审查资金用途的实质。赵律师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发现虽然整体上“募新还旧”比例较高,但陈某个人直接决策的资金中,有约30%确实投向了实体项目,且部分项目仍在运营、具有回款可能。赵律师提出,不能仅凭“募新还旧”比例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审查资金是否真正脱离实体经济支撑。-6
第二,验证底层资产真实性。赵律师走访了陈某投资的多个实体项目,拍摄现场照片、调取项目合同、收集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部分项目真实存在且具有盈利能力。他指出,本案存在“实业伪装”型集资诈骗的可能,但陈某投资的实体企业多数真实运营,与纯粹“资金空转”型诈骗有本质区别。-6
第三,分析危机处置行为。证据显示,在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后,陈某积极采取收缩业务、寻求外部融资、与投资者协商展期等措施,未转移、隐匿资产或携款潜逃。赵律师认为,这种积极挽救的态度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并存。-6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对全部49.76亿元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集资诈骗罪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检察机关未抗诉。
本案是集资诈骗罪律师通过“穿透式审查”实现罪名变更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争点,通过对资金用途、项目真实性、危机处置行为的实质审查,成功将案件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集资诈骗罪“拉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体现了私募基金领域刑事案件的精细化辩护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