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盗窃案——销赃数额认定争议,盗窃罪律师成功降低犯罪数额

2026-03-01

案号:(2025)XXX刑初668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至4月间,无锡市居民郑某(化名)先后三次进入某黄金加工厂仓库,盗窃黄金手镯、金条等物品。郑某将部分黄金以每克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赃,获利11.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剩余黄金饰品,经鉴定价值4.2万元。但因部分黄金已被熔炼转卖,实物灭失,无法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公安机关以销赃总额11.8万元加上鉴定价值4.2万元,认定郑某盗窃数额为1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后,郑某家属立即找盗窃罪律师,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仔细审阅案卷后发现,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对于灭失的黄金饰品,是否可以直接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赵律师深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新判例,注意到2026年《江苏法治报》刊载的典型案例评析指出:黄金作为特殊通货,具有全世界认可的价值共识,黄金回收机构的交易记录可以作为价值认定的依据-3。但同时,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中控方认定的销赃数额存在多处疑点:部分销赃交易的收款方并非郑某本人,部分交易时间与盗窃时间无法对应,还有一笔2.3万元的转账记录实为郑某的个人借款,与销赃无关。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及《重新鉴定申请书》,主张:第一,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1。本案中控方直接以销赃数额代替鉴定结论,程序不当。第二,销赃数额能否认定为盗窃数额,应限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且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部分销赃事实证据链断裂,不能成立。第三,对于能够鉴定的部分,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对于无法鉴定的部分,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从低认定。

判决结果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部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证据存疑的2.3万元从犯罪数额中剔除,最终认定郑某盗窃数额为13.7万元。2025年8月16日,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XXXX刑初668号):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数额巨大,鉴于其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刑事盗窃罪律师在数额认定层面精准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司法解释关于数额认定的程序性规定,成功将控方不合理的数额计算方式予以纠正,为当事人降低了量刑基准。这启示我们,偷窃案律师的介入不仅要关注定罪问题,更要精细审查每一笔数额认定的证据基础,防止因数额计算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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