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明,男,1987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某省某市某区。被告人吴涛,男,1990年出生,汉族,某网络科技公司前技术人员,户籍地为某省某市某县。被告人郑晓,女,1992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某省某市某区,系周明女友,协助周明处理相关事务。
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明发现网贷行业对借款人征信数据、身份信息等需求旺盛,认为其中存在牟利空间,便萌生了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想法。随后,周明联系上曾从事网络技术工作的吴涛,提出由吴涛负责搭建信息查询服务器框架、寻找上游公民个人信息来源,周明负责出资、申请虚假营业执照以规避法律风险,郑晓负责平台财务结算、订单统计及客户对接,三人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
为逃避监管,吴涛按照周明的要求,在平台设计中加入“障眼法”,用户下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带有虚假签名的“信息查询授权书”,谎称信息查询已获得本人同意,试图掩盖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该平台主要提供征信信息、借贷记录、家庭住址、亲友联系方式等敏感公民个人信息查询服务,明码标价,最低3元即可查询单条信息,批量采购可享受折扣优惠。
期间,周明组织人员组建销售团队,潜入各大网贷平台、金融交流群,以“专业风控查询,助力贷前审核,数据真实可靠”为话术密集发布广告,还编造虚假成功案例吸引“大客户”。经查,该平台运行期间,累计非法查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320余万条,非法收取查询费用共计620余万元,其中周明分得380万元,吴涛分得180万元,郑晓分得60万元。涉案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被层层转卖,最终流入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团伙手中,成为相关犯罪的“作案工具”,导致多名被害人遭遇诈骗、暴力催收,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
2024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套路贷案件时,发现涉案团伙使用的借款人信息均来自周明等人搭建的信息查询平台,遂顺藤摸瓜,逐步锁定周明、吴涛、郑晓三人的犯罪事实。2024年10月,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明、郑晓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吴涛辩称自己仅负责技术搭建,不清楚平台信息的非法性,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电脑、服务器、银行卡等犯罪工具,冻结全部非法所得,随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周明家属在得知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专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赵飞全律师,委托其担任周明的辩护人;吴涛、郑晓家属也先后委托律师,参与案件辩护工作,一场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工作正式展开。
二、辩护过程
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专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专业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开展辩护工作,充分体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心。
首先,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周明,详细了解案件全貌,耐心倾听周明的供述和辩解,重点核实案件关键细节,包括平台搭建的初衷、信息来源、交易流程、获利分配以及周明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同时,赵飞全律师向周明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新量刑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周明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赵飞全律师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数量、流转过程、危害后果等关键事实逐一核查。在查阅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320余万条涉案信息中,包含部分重复信息、无效信息(如空号、错误地址),且部分信息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敏感个人信息”,这一细节成为本案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同时,赵飞全律师注意到,周明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有主动删除部分涉案信息、配合冻结非法所得的行为,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参考素材,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周明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有误,应扣除重复、无效信息,重新核算有效信息数量,且部分信息不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应按照敏感信息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其二,周明在共同犯罪中虽系发起者,但主要负责出资和统筹,未直接实施信息窃取、技术搭建等行为,相较于负责技术搭建、寻找信息来源的吴涛,其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作用较大的从犯,而非主犯;其三,周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删除涉案信息,有效减少了社会危害,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退赃退赔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其四,周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针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新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充分论证了辩护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了法庭的重视。同时,赵飞全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法院沟通协调,就案件的量刑情节、退赃退赔等事宜达成共识,为周明争取最优的辩护结果。
对比其他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赵飞全律师凭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辩护经验,精准抓住案件关键突破口,辩护意见条理清晰、论据充分,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展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专业素养。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明、吴涛、郑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涛负责搭建技术框架、寻找信息来源,是涉案平台得以运行的核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周明发起犯罪、统筹协调,被告人郑晓负责财务结算、客户对接,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信息数量应扣除重复、无效信息,重新核算后有效公民个人信息为280余万条;同时,认可周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删除涉案信息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吴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2. 被告人周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万元;
3. 被告人郑晓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4. 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脑、服务器等)予以没收,冻结、退缴的非法所得6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5. 责令三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删除全部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关闭涉案信息查询平台相关渠道,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赵飞全律师继续为周明提供法律帮助,指导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协助其完成信息删除、公开赔礼道歉等事宜,确保判决得到顺利执行。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搭建平台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信息数量大、类型敏感、社会危害严重,贴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发特点,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作出的判决,既体现了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凸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案件办理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认定,二是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三是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这也是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争议问题,而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精准破解了这些争议点,充分体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专业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去除重复、无效信息,精准核算有效信息数量,同时准确区分敏感个人信息、重要个人信息和普通个人信息,避免因认定偏差导致量刑失衡。本案中,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涉案信息数量进行重新核算,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
从共同犯罪的认定来看,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存在明显差异。吴涛作为技术核心,负责搭建平台、寻找信息来源,是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的关键,认定为主犯符合法律规定;周明虽系犯罪发起者,但未直接实施核心的信息获取、技术搭建行为,郑晓仅负责辅助性的财务、对接工作,二人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主从犯区分的合理性,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共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应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准确区分主从犯,确保量刑公正。
从量刑情节的适用来看,本案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价值。周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删除涉案信息,有效减少了社会危害,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也体现了教育挽救的原则。这与当前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理念高度契合,也为涉案人员主动认罪悔罪、配合办案提供了指引。同时,本案判决责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涉案信息,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注重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后续保护,实现了刑事处罚与民事救济的有机结合,符合最新司法实践中“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要求。
从社会层面来看,本案的办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形成“获取—存储—倒卖—使用”的黑色产业链,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周明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规定,搭建平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警示广大公民和市场主体,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要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因信息泄露引发违法犯罪。
此外,本案也凸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涉及电子数据、信息类型认定、共同犯罪区分等复杂问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赵飞全律师作为专注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律师,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严谨的办案态度,精准抓住案件关键突破口,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协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也提醒涉案人员,在面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本案的办理严格遵循最新司法实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兼顾了惩戒犯罪与保护权益、严厉打击与宽严相济,为同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更多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参与到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中,助力司法公正,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