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寻衅滋事案(共同犯罪·从犯认定·积极赔偿·大幅轻判)​

2026-02-26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化名王某的当事人与朋友赵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夜市饮酒,饮酒后,赵某因琐事与夜市摊主周某发生争执,赵某随即对周某进行辱骂、推搡,孙某见状上前协助赵某殴打周某,王某被赵某、孙某鼓动,上前推搡了周某两下,未实施严重殴打行为,也未使用任何凶器。争执过程中,赵某、孙某还损毁了周某摊位上的部分商品(经鉴定价值2100元),造成夜市现场秩序短暂混乱,周围有十余名群众围观,影响了夜市的正常经营。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处置,将王某、赵某、孙某抓获归案,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赵某系此次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孙某系积极参与者,王某系被鼓动参与,仅实施了轻微推搡行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赵某、孙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赵某、孙某系主犯,王某系积极参与者,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辩称自己是被朋友鼓动,一时糊涂才参与其中,未实施严重殴打行为,也未损毁财物,主观恶性较小,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王某家属深知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对量刑影响极大,且此类案件的辩护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必须委托专业的寻衅滋事律师介入。经过多方打听,家属了解到赵飞全律师是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在办理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中,擅长主从犯区分和轻罪辩护,遂委托赵飞全律师作为王某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希望通过专业的辩护,认定王某为从犯,争取大幅轻判,避免长期监禁。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王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属于从犯;2. 王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是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 如何结合王某的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实现大幅轻判。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是量刑的关键,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也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同时也是资深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办理,全面会见王某,详细了解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主观认知等,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财物损毁鉴定报告、同案人员供述、王某的讯问笔录等,结合2025年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规则及量刑指导意见,制定了“主从犯区分+情节减重+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从宽”的四重辩护策略,充分展现了寻衅滋事律师的实战能力和专业水准。
首先,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主从犯区分”展开辩护,明确提出王某系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作为专业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规则,指出: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区分主从犯,主犯一般指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则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赵某系此次寻衅滋事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动挑起事端、指挥殴打摊主、损毁财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积极协助赵某实施殴打、损毁财物行为,起主要辅助作用,亦系主犯;而王某系被赵某、孙某鼓动,被动参与,仅实施了轻微推搡行为,未参与殴打、未损毁财物,未对周某造成严重伤害,也未对现场秩序造成主要影响,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其次,赵飞全律师作为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恶劣”,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情节相对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其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财物损毁价值为2100元,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该损毁行为系赵某、孙某实施,王某未参与,不应将该情节全部归责于王某;同时,王某仅实施了轻微推搡行为,未造成周某轻微伤以上伤害,也未主动挑起事端、煽动群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小于主犯,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可按普通情节量刑,大幅降低量刑档次。
再次,赵飞全律师全面整合王某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轻判奠定基础。一是王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调查工作,依据2025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是王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被朋友鼓动、一时糊涂所致,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风险,可酌情从轻处罚;三是在律师的协助下,王某主动向摊主周某道歉,并赔偿周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获得了周某的书面谅解,主动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是王某的参与行为系被动参与,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且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后,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结合2025年寻衅滋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检索并提交了多份与本案事实、情节相似的同类生效判例,供法院参考,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精准质证,重点论证王某的从犯地位、情节相对轻微及各项从轻情节,逻辑严密、论据充分,充分展现了寻衅滋事律师辩护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为法院最终作出轻判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中,律师还重点强调,王某的行为符合2025年“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中“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恳请法院依法对其大幅轻判。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及量刑指导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认定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较公诉机关建议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量刑大幅降低,实现了当事人期望的轻判目标,王某无需入狱服刑,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即可回归正常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积极赔偿+大幅轻判”的典型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核心价值。当前,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呈现出“团伙化”的特点,涉案人员众多,责任层级复杂,既有组织者、策划者(主犯),也有被动参与者、辅助参与者(从犯),而不同地位、不同作用的涉案人员,量刑差距极大,这就要求当事人及家属必须委托寻衅滋事律师介入,借助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的专业能力,区分主从犯地位,整合从轻情节,才能实现最优辩护结果。
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时,严格遵循“主从犯区分”原则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注重考量当事人的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也意味着,此类案件中,主从犯的区分是量刑的关键,而专业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能够精准把握主从犯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事实,清晰界定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作为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同时也是资深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拆解案件细节,成功认定王某的从犯地位,结合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同类判例,成功为王某争取到大幅轻判,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也给予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展现了寻衅滋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本案同时给普通民众提供了重要警示:饮酒后应保持理性,切勿因琐事与人争执,更不应参与他人组织的寻衅滋事行为,避免被卷入共同犯罪;一旦不慎卷入此类案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第一时间委托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介入,由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提供专业辩护,区分主从犯地位,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刑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全文约1820字,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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