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及关联犯罪案例的法律分析

2026-02-07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及关联犯罪的再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于某庆因与被害人左某红存在积怨,指使汤某虎实施报复,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系列犯罪行为,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最高检抗诉,最终再审判决对罪名认定和量刑作出调整。

2000年,于某庆被左某红公司员工李某权打伤致残,认为系左某红指使,遂产生报复意图。2002年起,于某庆与汤某虎计议“打伤左某红的腿或眼睛”,2003年汤某虎持自来水管打伤左某红,致其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八级伤残)、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2004年,于某庆获悉左某红伤势不重,遂与汤某虎商议毁坏其车辆再次报复,汤某虎于同年2月纵火烧毁左某红的别克轿车,造成经济损失129444.2元,经消防扑救火势未蔓延至周边住宅。

案件司法程序历经波折:2005年建湖县法院一审认定于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八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年六个月),汤某虎犯故意伤害罪(八年)、放火罪(八年);盐城中院二审改判罪名和量刑;2015年江苏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2023年最高检以“罪名认定错误”抗诉,2024年最高法提审,2026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

二、法律争议焦点

(一)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认定于某庆与汤某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从证据链看,汤某虎供认“受于某庆指使报复左某红”,于某庆亦多次供述“授意汤某虎实施伤害行为”,二人存在明确的共同犯意。汤某虎的伤害行为(持水管打击头部、小腿)直接源于于某庆的报复意图,符合共同犯罪“犯意联络 行为协作”的构成要件,即“一人起意、他人实施,全体对行为后果负责”。

需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认定需区分“组织、指使”与“直接实施”的责任边界。本案中于某庆虽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作为“犯意发起者”,其指使行为与汤某虎的伤害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需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边界(实行过限问题)

汤某虎以“纵火”方式毁坏车辆,是否属于“实行过限”?于某庆仅授意“毁坏车辆(如砸玻璃、泼油漆)”,但汤某虎的纵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火势未蔓延系偶然因素)。再审判决认为,于某庆与汤某虎就“毁坏车辆”存在“概括故意”(未限定具体手段),虽汤某虎的纵火手段超出于某庆的“初始预期”,但于某庆对“毁坏车辆”的整体犯意涵盖了“造成车辆实质性损坏”的后果,故需对车辆烧毁的结果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汤某虎另行构成放火罪)。

刑事辩护律师赵飞全指出,“实行过限”的核心是“超出共同犯意的行为是否可预见”。若于某庆明确反对“纵火”或仅同意“非暴力毁坏”,则汤某虎的纵火行为属于过限;但本案中于某庆对“毁坏车辆”的方式持“默许态度”,且未采取措施阻止汤某虎的过激行为,故难以认定为“实行过限”。

(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再审量刑涉及多个关键情节:于某庆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刑满释放后表现良好等。这些情节是否足以从轻量刑?最高检抗诉后建议“故意伤害罪六年 故意毁坏财物罪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七年至八年”,再审判决采纳该建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纠正罪名认定错误,又考量赔偿、认罪等从轻情节。

三、专业刑事辩护视角(赵飞全律师分析)

刑事辩护律师赵飞全结合本案指出,此类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需把握三个核心维度:

1.共同犯罪的“犯意边界”辩护

:需审查“犯意联络的具体内容”。若能证明行为人仅同意“轻伤害”或“特定方式毁坏财物”,而实行者实施了“重伤害”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毁坏行为”,可主张“实行过限”以限缩责任。本案中,若于某庆的供述能证明“仅同意砸玻璃而非烧车”,则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可减轻,但现有证据显示其对“毁坏车辆”持概括故意。


2.量刑情节的“精准整合”辩护

:赔偿损失、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需系统梳理。本案中于某庆“全额赔偿 认罪认罚 刑满后表现良好”,构成“法定 酌定”从轻情节的叠加,辩护时需量化其对量刑的影响(如赔偿可降低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可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3.罪名定性的“要件拆解”辩护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需紧扣“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以“破坏财物价值”为目的。本案中,于某庆的两次犯罪行为(伤害、毁车)均源于“报复左某红”的动机,但需分别评价:伤害行为指向人身,毁车行为指向财物,故需数罪并罚。


四、再审判决评析

2026年2月的再审判决核心调整在于:

1.罪名认定纠错

:撤销江苏高院再审裁定和盐城中院二审判决中“于某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认为其与汤某虎就“毁坏车辆”存在共同犯意,虽汤某虎的纵火手段超出预期,但于某庆需对车辆烧毁后果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汤某虎构成放火罪)。


2.量刑平衡考量

:维持故意伤害罪“六年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新增故意毁坏财物罪“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七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已执行刑期折抵后,刑期自2024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判决既纠正了“罪名认定错误”,又通过“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量刑,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五、法律启示

1.共同犯罪的风险警示

:本案警示行为人,共同犯罪中“概括故意”可能导致责任扩大。若对犯罪手段、后果有明确限制,需以书面或录音等形式固定,避免因“默许”承担过重罪责。


2.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赵飞全律师强调,刑事辩护需从“证据审查(如供述细节、证人证言)、罪名定性(拆解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整合从轻/减轻事由)”三维发力,本案中“实行过限”“量刑情节叠加”的辩护思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范式。


3.司法纠错的程序意义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为当事人提供了“通过法律程序纠正错案”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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