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深度解析:2026年最新法律责任与辩护策略

2026-02-07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推向公众视野。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该罪名的认定边界与辩护策略也在持续演进。本文将以最新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实务经验,为您全面解读这一高频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与应对之道。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2026年典型案例看构成要件

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精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1 典型案例:苏某明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案

202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极具代表性。该案中,苏某明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5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募集资金5.999亿元,最终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法院认定,即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也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

本案揭示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核心特征:以私募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苏某明通过口口相传、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允许不合格投资者"拼单""代持",并承诺10%至14.5%的年化回报,变相保本付息,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的"四性"特征。


1.2 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需满足:

(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新规明确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苏某明案中,即使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也被认定为公开宣传。

(3)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实践中,承诺保本付息是认定该罪的关键要素。

(4)社会性: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代持"等方式参与,明显突破了私募基金"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底线。


二、为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如此严厉?

2026年2月,民生银行"飞单"案民事赔偿判决再次引发关注。该行员工因销售非法理财产品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银行承担20%赔偿责任。这反映出司法机关对金融安全的严格保护态度。

2.1 刑事责任分级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2026年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或个人吸收对象3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5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个人5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苏某明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2 民事与行政责任叠加

2026年司法实践显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法律责任呈现"刑民行"三位一体趋势:


民事层面:

投资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民生银行案中,银行因管理过失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开创了金融机构责任认定的新标准。


行政层面:

涉案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终身禁入金融行业。


刑事追缴:

司法机关将全力追缴违法所得,用于退赔投资人损失。苏某明案中,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687万余元,追缴1600万元债权及投资人返点费,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三、怎么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专业辩护策略

面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控,专业的刑事辩护至关重要。赵飞全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证据为王、精准定性"的辩护理念。


3.1 定性辩护:罪与非罪的界限

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赵飞全律师指出,在苏某明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大部分资金用于真实项目投资,没有抽逃、转移、隐匿、挥霍等情形",依法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辩护要点包括:

(1)资金用途审查:

证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


(2)还款能力评估:

展示案发前持续还款的记录和后续还款计划,证明无非法占有故意。


(3)项目真实性: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2 量刑辩护:从轻减轻的突破口

根据2026年司法实践,有效的量刑辩护策略包括:


(1)从犯地位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争取认定为从犯。苏某明案中,高某、贺某作为副总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轻于主犯苏某明。



(2)自首立功情节: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财产等,均可获得从轻处罚。


(3)投资人谅解:

积极退赔并取得投资人谅解,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赵飞全律师团队曾通过多轮谈判,帮助当事人获得80%投资人谅解,最终刑期减少40%。


(4)数额核减:

严格审核审计报告,剔除重复计算、自有资金、亲友投资等部分,有效降低犯罪数额。

3.3 证据辩护:打破控方证据链

赵飞全律师强调,2026年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日趋严格,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

(1)宣传公开性证据:

是否确实达到社会公开程度,还是仅限于特定范围。


(2)利诱性承诺证据:

保本付息承诺是否明确、具体,还是投资人误解。


(3)资金流水完整性:

鉴定意见是否涵盖全部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私募基金备案后还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A:2026年最高法明确答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备案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关键在于是否突破私募基金"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本质。

Q2:员工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自保?

A:赵飞全律师建议:首先,保留好劳动合同、岗位职责文件,证明自身仅为普通员工;其次,证明未参与决策、未获取高额提成;再次,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司法实践中,普通销售人员若主观恶性小、作用轻微,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Q3:投资人如何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A:2026年最新实践表明,投资人应采取"刑民并行"策略:一方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缴程序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可起诉相关金融机构主张民事赔偿。民生银行案判决显示,若金融机构存在管理过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财产线索。

Q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如何区分?

A:两罪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意图还本付息,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集资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集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2026年司法实践强调,需综合资金用途、还款能力、项目真实性等客观行为判断主观目的。

结语

2026年,随着金融监管的持续加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树立合规意识,远离非法集资红线。一旦面临刑事风险,及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赵飞全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领域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始终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每一个案件制定精准有效的辩护策略,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


金融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唯有依法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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