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常见误区集中在三点:
误区1:“朋友间娱乐”≠“开设赌场”——需区分“抽头渔利”(赌场盈利核心)与“场地费/茶水费”(非组织赌博的报酬);
误区2:“网络平台”≠“赌场”——若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如棋牌游戏的服务器租赁),未参与赌博规则制定或抽成,不构成犯罪;
误区3:“偶尔参与”≠“开设者”——需区分“组织者”(核心角色)、“协助者”(从犯)与“参赌者”(一般违法)。
开设赌场罪的辩护难点在于:“定性易混淆、情节难认定、证据难突破”——这三点恰恰是普通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专业壁垒”:
▌案例1:某网络“棋牌俱乐部”被控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平台抽头渔利50万元”。赵飞全律师团队通过梳理后台数据发现:所谓“抽头”实际是用户“购买房间卡”的服务费,平台未设定赌博规则,也未参与赌资分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2:某线下赌场“工作人员”被控从犯,赵律师团队提出:当事人仅负责“打扫场地”,未参与赌场管理、抽头或望风,属于“次要辅助角色”。最终,法院将量刑从“3-10年”降为“缓刑”。
核心辩点: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娱乐活动”。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设赌场”需满足“持续性、组织性、盈利性”三大特征——若平台仅提供“社交场景”(如朋友间的棋牌房),或未主动组织赌博活动,可争取“无罪辩护”。
常见辩点包括:
“从犯”:若当事人仅参与“场地租赁”“资金结算”等辅助工作,未主导赌场运营;
“情节较轻”:如抽头渔利未达“3万元”(网络赌场)或“5万元”(线下赌场),或参赌人数未达“200人”(网络)或“10人”(线下);
“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配合调查,可争取量刑减少20%-30%。
电子证据是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关键证据”,但也容易存在“程序瑕疵”:
▌案例3:某网络赌博平台案中,警方提取的“后台数据”未进行“电子签名固定”,也无“全程录音录像”。赵律师团队据此提出“证据合法性异议”,最终该证据被法院排除,当事人量刑从“5年”降至“2年”。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情节严重”包括:抽头渔利≥3万元、赌资数额≥30万元、参赌人数≥200人、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
① 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细节,避免“口供误签”;② 申请取保候审:若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如初犯、情节较轻);③ 提交“法律意见”:在侦查阶段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辩护观点,影响案件走向。
若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从犯、情节较轻),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争取缓刑。赵律师团队曾办理5起类似案件,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本质是“法律逻辑与实践经验的结合”——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能从“定性、情节、证据”三大维度切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赵飞全律师团队深耕刑事辩护10年,以“案例赋能+精准辩护”的策略,已助力32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实现“无罪、缓刑或从轻处罚”。如果您或亲友面临相关指控,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辩护黄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