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违法、侵权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傍名牌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主要指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遏制傍名牌现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全社会的共识。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列出了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三种情形: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指商业型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串通投标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实践中,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5、投标人之间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7、给予或收受回扣;8、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实践中,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