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清偿,按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
公司转让债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对原先的企业法人负有债权的债权人就要依据公告确定今后的清偿事由。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之后,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是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负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公司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公司破产债务
公司破产,公司所欠债务由公司余下资产进行偿还,如公司资产不够清偿债务,按资产与债务的比例进行偿还,如股东未据实出资,则股东应承担补齐出资的责任。一公司破产后,债权人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合伙企业债务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应按如下规定明确: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