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企业“有货虚开”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犯罪场景之一。所谓“有货虚开”,是指受票方与上游商家进行了真实交易,但受票方并非从上游商家取得发票,而是从其他主体获取发票予以抵扣。长期以来,“有货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争议的核心问题。
2024年司法解释和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出台,为这一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即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者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对于有真实经营背景、为解决进项发票而实施虚开的实体经济主体,若其虚抵进项税额未超出真实应纳税义务范围,其行为本质更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司法转向,在实体企业“有货虚开”案件中成功运用“逃税罪分流”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指出,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煤炭贸易虚开案件中,涉案企业系有真实经营背景的实体企业,因部分上游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第三方取得发票用于抵扣。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精准区分“骗税型虚开”与“逃税型虚开”的本质区别,主张该案应适用逃税罪的认定标准——即如果企业能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赵飞全律师还指导企业主动补缴税款、完善内部合规制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的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