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赵飞全律师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定罪逻辑

2026-07-1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并非“帮人转了钱就定罪”,而是需要同时满足三大核心要件。2026年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解释,逐一拆解本罪的完整构罪逻辑与认定标准。

第一,前提要件:必须存在上游犯罪事实。 这是本罪成立的根本前提。即使上游犯罪行为人因死亡、未到案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只要上游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本罪即可成立。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并不要求已经经过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特殊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能够通过证据查证属实,就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着重审查下游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证据。

第二,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这是本罪最具争议的构成要件。根据新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关于“明知”的认定,新司法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不能因为一个人提供了银行卡或者帮忙转了账就一律推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2026年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经常通过论证当事人不具备“明知”要件来争取无罪或不起诉——例如,当事人系基于对亲友的信任而帮忙转账,对资金来源并无异常认知,则可能不满足主观明知的要求。

第三,客观要件: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将“其他方法”扩张解释为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明确列举了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利用虚拟货币、游戏币等新型资产进行转移的行为,同样属于本罪的客观行为。

2026年赵飞全律师提醒,三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任何一个要件不满足——例如上游犯罪事实无法查证属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明知”、或者行为不属于法定的掩饰、隐瞒方式——则不构成犯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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