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认定与主从犯区分——北京刑事辩护赵飞全律师系统解析

2026-06-2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由多人共同实施,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对此进行了系统解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的认定条件。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达到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虚开行为;共同行为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了虚开行为的四种类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每一种类型都可能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通常涉及开票方、受票方、介绍方等多个主体,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准确认定共犯关系是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

介绍虚开行为的共犯认定。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之一。因此,介绍人本身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犯,而非仅仅是从犯或帮助犯。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虚开行为的量刑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参与程度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从轻处罚。对于仅偶发性提供信息、未长期参与虚开网络、未从中获取高额介绍费的介绍人,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认定为从犯。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在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或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程度低、未实际获利、仅提供辅助性帮助的行为人,应当积极主张认定为从犯。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应当全面考察行为人的参与程度、获利分配、主观恶性等因素,不能简单以职务高低一概而论。

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认定。 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在单位犯罪中,需要准确区分决策者、执行者和一般参与者的责任,避免将所有相关人员一概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指派、被动参与实施虚开行为的普通员工,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应当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注重准确区分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始终为从犯争取从宽处理,通过精准的主从犯界定,在罪名认定和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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