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挪用资金罪律师专业辩护降刑期:赵飞全律师以“营利活动”认定争议成功排除数额巨大指控

2026-06-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化名),2025年2月被指控在江苏省某市担任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后归还本金。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的法律适用争议:孙某挪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还是“归个人使用”。两种认定对应的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存在显著差异。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展开了系统的量刑辩护。

第一,论证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归个人使用”而非“进行营利活动”。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标准为“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而“归个人使用”的入罪标准则要求同时满足“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个要件。两种行为类型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犯罪数额的认定和量刑档次。本案中,孙某购买理财产品虽客观上产生了收益,但其主要目的是短期资金周转,主观上并无通过挪用资金获取经营利润的意图。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的保值型投资,与经营性营利活动存在本质区别。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主张应严格区分“营利活动”与“保值行为”,不宜将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简单等同于“进行营利活动”。

第二,论证孙某挪用资金的行为应适用“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在“归个人使用”的框架下,孙某挪用资金420万元,虽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400万元以上。孙某的挪用金额仅略超400万元,且其已全部归还本金,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应机械适用“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

第三,强调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从宽情节。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的行为应适用“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在“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结合孙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通过精准区分“营利活动”与“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成功实现减轻刑罚的典型案例。两种行为类型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入罪标准和量刑档次的选择。赵飞全律师通过对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和法律适用的严谨论证,成功将案件从“数额巨大”的重刑区间拉回到“数额较大”的基本量刑区间。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对罪名行为类型的精准把握和对量刑情节的熟练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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