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强制猥亵罪中最为抽象的加重情节条款。什么情形属于“情节恶劣”,什么情形尚不够严重,这不仅是理论争议的焦点,更是司法实践中直接影响当事人命运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系统解析“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策略。
一、“情节恶劣”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恶劣情节”属于兜底性条款,其认定需遵循体系解释原理,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恶劣情节”,应当结合强制猥亵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被害人的年龄、行为人的犯罪次数、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综合考量。“其他恶劣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情形包括:被害人年龄较小或系特殊弱势群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且利用职权实施;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等。
二、“其他恶劣情节”与“从重处罚”的区别
在强制猥亵罪的法律适用中,准确区分“其他恶劣情节”加重处罚与“从重处罚”至关重要。“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高选择刑期——本罪的法定刑区间为6个月至5年,从重就是在区间内偏高判处;而“加重处罚”则是进入更高一档法定刑区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直接5年起判。从重不改变量刑区间,加重才改变区间。
因此,一个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利用职务便利、手段恶劣等)并不自动等同于具有“恶劣情节”。只有当从重因素的严重程度叠加到一定程度,才能升档至五年以上量刑。这一区别在涉及特殊身份的案件中尤为重要。在李某案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具有警察身份、利用职权、行为手段恶劣,多重从重因素叠加,但法院最终认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加重门槛,判处2年9个月,体现了从重与加重之间的严格法律界限。
三、亲办案例分析:多重从重因素是否构成“情节恶劣”
2026年3月16日,福建省霞浦县法院对一起强制猥亵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原牙城派出所教导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害,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决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利用职务便利——可酌情从重;行为恶劣(侵入口腔)——可酌情从重;认罪认罚——可从轻。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围绕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为什么不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专业分析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解释》第八条,口腔侵入14岁以下儿童为情节恶劣,但本案受害人为15岁,不适用该条。已满14周岁的加重情节仅适用于强奸(奸淫),不可用于猥亵加重。此外,本案案发在派出所办公室,形式上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形。因此,法院在基本量刑幅度内综合从重因素和从轻因素,依法判决2年9个月,在法律框架内是恰当的。
四、情节恶劣辩护的实操要点
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在处理可能涉及“情节恶劣”认定的案件时,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准确区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如果控方主张“情节恶劣”成立,律师应审查相关从重因素是否真正达到了加重处罚的严重程度。
第二,论证恶劣程度不足以升档。如果行为虽有从重因素,但尚未达到恶劣程度,律师应充分论证应当适用基本量刑幅度(五年以下)。
第三,积极运用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即使在“情节恶劣”被认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五年以上幅度内影响最终宣告刑。
赵飞全律师提醒,“情节恶劣”的认定是强制猥亵罪量刑辩护中最具技术含量的领域之一。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不仅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更要善于从立法目的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深度辩护,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强制猥亵罪,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情节恶劣”的认定争议中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