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钟某,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务KTV的实际经营者,因涉案KTV内个别陪侍女存在私下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钟某经营的KTV内有多名陪侍女从事卖淫活动,钟某作为经营者应对此负责,涉嫌组织卖淫罪。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经营的KTV系合法商务KTV,仅存在有偿陪侍服务,个别陪侍女的私下卖淫行为系其个人与顾客的私下交易,其对此并不知情,更未组织或管理。钟某的家属在侦查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KTV的经营模式、陪侍女的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机制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KTV的营业执照、陪侍女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材料。
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组织卖淫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实施了“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形成了从属的管理关系。本案中,KTV系合法商务KTV,仅存在有偿陪侍服务,多数陪侍女未参与卖淫活动,不符合卖淫组织的要件;个别陪侍女的卖淫行为系其个人与顾客的私下合意,钟某未对该行为进行管理,也未从中获利。钟某的员工考勤、工资发放等系正常经营管理行为,与组织卖淫无关。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组织卖淫罪的核心特征是对卖淫活动实施了‘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形成了从属的管理关系。涉案KTV系合法商务KTV,仅存在有偿陪侍服务,多数陪侍女未参与卖淫活动,不符合卖淫组织的要件。
第二,个别陪侍女的卖淫行为系其个人与顾客的私下合意,相关事宜均由其自行决定,钟某未对该行为进行管理,未从中获利,其员工考勤属正常经营管理,与组织卖淫无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招募、雇佣、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等组织卖淫的核心行为。
第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了对钟某的强制措施。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经营合法业务。
本案是典型的“实质行为缺失”争取不起诉的案例。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实施了管理或控制行为,形成了从属的管理关系。如果行为人仅经营合法商务KTV,个别员工的私下违法行为与经营者无关,则经营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组织”要件的实质内涵,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未实施管理控制行为,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其在涉黄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