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初字第259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9月,辖区公安机关开展秋季护苗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清理网络及线下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链条,深挖各类辅助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关联涉案人员。在查办一起核心人员引诱幼女卖淫案件过程中,连带查获辅助涉案人员徐某(化名,男,25岁,普通务工人员),以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从犯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侦查及公诉机关初步查明,2026年6月,徐某在朋友聚会闲聊中,听闻同案主犯张某(另案处理)想要寻找兼职人员对接线下陪护工作,徐某在完全不清楚存在涉黄交易、不清楚对方为幼女的前提下,随口帮忙转发了一条普通求职对接信息,为双方搭建初步沟通桥梁。后续所有的诱导沟通、利益诱惑、交易对接、价格商定全部由主犯张某独立完成,徐某全程未参与、未知情、未干预。
案发后查实,主犯张某对接的求职人员系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最终完成单次卖淫交易,主犯从中获利1500元,徐某全程未参与利润分配、未收取任何报酬、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公诉机关审查后,认定徐某辅助参与引诱幼女卖淫犯罪,构成共犯,基于涉未成年案件从严政策,初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实刑。
律师介入核查完整案情后,确认徐某属于全程辅助、情节极其轻微的微罪涉案人员,主观无恶意、不知情、无牟利、无核心参与行为。经查,徐某系普通务工青年,文化程度不高,法律认知极度匮乏,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一贯老实本分、遵纪守法。本次涉案完全是碍于朋友情面、随口帮忙、无心之举,完全不清楚自身辅助行为会触及重罪,无任何主动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观心态。
全程案件流程中,徐某仅提供一次信息转发的辅助行为,未参与任何核心引诱、利诱、哄骗、交易对接环节,对主犯的违法犯罪流程、涉案对象真实年龄、涉黄交易属性均不知情,属于典型的被动、辅助、轻微涉案。案发后,徐某极度震惊、深刻悔过,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全部调查工作,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任何隐瞒、抗拒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关联违法所得,真诚悔过自省。为争取极致轻判、最大限度降低案件负面影响,徐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全程出庭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结合本案极致轻微的涉案事实,确立核心辩护思路:徐某系本案次要辅助从犯、主观恶性近乎为零、客观行为极其轻微、无任何违法获利、社会危害性极低,属于微罪涉案,公诉机关量刑未区分主从犯作用差异、未考量情节显著轻微事由,量刑畸重,应当依法极致从轻处罚。
律师团队针对性开展精细化微罪辩护,全面挖掘从宽亮点。多次会见徐某,核实其不知情、无预谋、无恶意、被动辅助涉案的完整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事实,固定稳定供述。全面细致审阅卷宗、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交易流水,清晰区分主从犯地位与作用,证实徐某仅为边缘辅助人员,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对关键犯罪事实不知情,犯罪作用力极小。
同时,律师团队全力补强从宽证据,调取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务工证明、社区品行评估、认罪认罚材料、悔过书、退赃凭证等,完整佐证其一贯良好表现、无再犯风险、可教育挽救性极强。检索全国同类边缘从犯、轻微辅助行为、无牟利、初犯悔罪的引诱幼女卖淫罪从轻判例,结合刑法从犯量刑规则、微罪从宽司法政策,撰写庭审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充分考量徐某边缘从犯、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无恶意、无获利、悔罪彻底等全部从宽情节,对其极致从轻处罚。
第一,徐某系本案极致轻微的边缘从犯,犯罪作用极小,依法应当大幅减轻处罚。本案全部核心犯罪行为,包括物色对象、言语利诱、思想诱导、对接交易、商定价格、获利分赃,均由主犯张某独立策划、实施、掌控。徐某仅因朋友情面,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提供一次信息转发辅助行为,未参与任何核心犯罪环节,对涉案幼女身份、涉黄交易属性全程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微不足道的次要、辅助作用,属于边缘从犯,依法应当最大限度从宽处罚。
第二,徐某主观恶性极低,无任何犯罪故意与牟利心态。徐某无犯罪前科,一贯遵纪守法,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碍于情面、无心之失所致,无预谋犯罪、无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无通过涉黄交易牟利的主观目的。其对自身辅助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完全缺乏认知,区别于主动参与、积极牟利、恶意犯罪的涉案人员,人身危险性近乎为零。
第三,本案社会危害性极低,未造成直接损害后果。徐某的辅助行为并非本案犯罪完成的关键因素,未直接促成交易、未影响案件走向,未对涉案幼女造成人身、精神损害,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无任何实质危害后果,不具备从严惩处的客观基础。
第四,徐某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后应当极致轻判。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主动退缴全部关联所得,彻底消除违法痕迹;全程配合调查,无任何抗拒执法行为,多项从宽情节依法叠加适用,应当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第五,机械量刑违背微罪从宽、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边缘辅助人员、无心涉案、情节极微、无危害、无牟利的初犯,司法实践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大幅从宽。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犯作用差异,未考量本案微罪属性,量刑畸重,恳请法庭依法纠正,彰显司法尺度与温度。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充分考量徐某极致轻微的涉案情节与真诚悔过态度,对其极致从轻处罚,给予普通青年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庭审全面审理、质证认证、综合考量全案细节,完全采纳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的极致轻判辩护意见。法院依法认定,徐某系本案边缘辅助从犯,涉案情节极其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低,结合其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坦白悔过、无再犯风险等多项从宽情节,依法予以极致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徐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五年一个月的量刑建议,成功减刑二年七个月,实现同类边缘从犯案件的最优轻判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2026年引诱幼女卖淫罪微罪从宽、边缘从犯极致轻判的代表性案例,彻底打破了公众对重罪案件“一律重判”的固有认知。引诱幼女卖淫罪虽为五年起步的重罪,但针对共同犯罪中的边缘辅助人员、无心涉案、情节极微、无恶意、无牟利、无危害的被告人,司法机关会严格区分犯罪作用大小、主观恶性强弱,精准适用从宽规则,避免一刀切重刑。
本案的核心胜诉关键,在于专业律师精准界定了“核心主犯”与“边缘从犯”的本质差异,剥离了当事人未参与、不知情的核心犯罪事实,锁定其轻微辅助、无心涉案、无危害的核心从宽亮点,成功实现极致减刑。对于大量因朋友情面、随口帮忙、无心介入的边缘涉案人员,并非必然面临五年以上重刑,专业的精细化量刑辩护能够彻底扭转不利局面。
同时本案也警示社会大众,网络及生活中的各类信息转发、人情帮忙,均需严守法律底线,切勿无意间触碰涉未成年违法红线。一旦不慎被动、辅助涉案,无需过度恐慌、消极认罪,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介入,精准梳理从犯、轻微情节、无恶意、悔罪从宽等辩护点,完全可以实现大幅减刑、轻判,最大限度守护个人人生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