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否定“四性”获不起诉

2026-06-03

(2026)SN检刑不诉〔2026〕Z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系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至2024年间,林某因公司扩张需要,通过微信向商业伙伴、亲友借款300余万元,约定年化收益8%-12%,涉及约40人。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林某移送审查起诉。林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紧扣202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认定标准展开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恳请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林某的行为不具有‘公开性’。其宣传渠道仅限于微信熟人社交,未通过网络广告、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二,林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性’。40名出借人中绝大部分为林某的亲友及长期商业伙伴,属于特定对象,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扩散。
第三,依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仅向亲友、内部员工等特定对象集资,且未公开宣传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恳请贵院依法审查。”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某的借款对象确系特定关系人,且未进行公开宣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否定“四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最有效的出罪路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运用了“四性”辩护实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认定更加严格。赵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资金流向和人员关系,成功将案件定性从“刑事犯罪”拉回“民事纠纷”范畴,体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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