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聚众斗殴罪“持械”认定: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加重情节辩护策略

2026-05-22

“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一旦认定,法定刑从三年以下跃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司法解释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持械”的认定规则及加重情节辩护策略。


一、“持械”的认定标准

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第四条,“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械”的认定标准。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的,要结合使用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为“械”。在云南寻甸县2025年12月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中,参与者使用甩棍、木棒等器械,被认定为持械斗殴,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持械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持械认定涉及共同故意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这一规定为未持械一方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空间。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某持械聚众斗殴案中,同案人携带了钢管但始终没有拿出来使用,赵律师论证当事人对同案人的持械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不构成“持械”加重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一般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


三、加重情节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持械”加重情节辩护应从以下维度展开:


第一,审查“械”的认定是否准确。所持工具是否属于“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砖块、酒瓶等,要审查使用情况和造成的后果,不能仅因持有即认定为持械。


第二,审查共同故意的范围。当事人是否明知同案人携带了器械?如果当事人不知情或明确反对,则不应认定为持械的共同犯罪。


第三,审查器械的实际使用情况。器械是否实际使用?造成的后果如何?对于未实际使用的器械,可作为从轻量刑的考量因素。


第四,审查未持械一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所在的一方未持械,而对方持械,则对己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四、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应当严格审查“多次”的认定标准。对于指控的多次斗殴行为,如果各次之间具有连续性、针对同一对象,应主张认定为一次。同时,对于次数认定证据不足的,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聚众斗殴罪指控,特别是涉及“持械”认定争议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排除加重情节、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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